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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登记 收藏文章
910 阅读 2021-02-25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三、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四、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标准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办结申报事项

5、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6、未结案件


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实地清算,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通过以上审核,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七、督查整改


2018年9月,针对舆论反映的企业“注销难”问题,国务院第六督查组从税务环节入手,通过明察暗访,对企业注销税务环节“堵点”“难点”进行了实地督查


督查组建议,要做好税务注销前置事项的整合和衔接,对纳税人进行细化分类,放开一批不必要的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加强对税务注销这一薄弱环节的宣传,并优化网上办理服务功能。


针对督查组发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立行立改,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全力破解企业“注销难”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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